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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城市新区等新建道路将同步建设地下综合管廊

日前,《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市管线纳入地下综合管廊的实施意见》出台,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的新建道路将同步建设地下综合管廊。
根据《实施意见》,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的新建道路要根据功能需求,同步建设地下综合管廊;老旧城区要结合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道路改造、河道改造、管线改造、轨道交通建设、人防工程建设和地下综合体建设等,逐步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在交通流量较大、地下管线密集的城市道路、轨道交通、地下综合体等地段,城市高强度开发区、重要公共空间、主要道路交叉口、道路与铁路或河流交叉处,以及道路宽度难以单独敷设多种管线的路段,要优先建设地下综合管廊。已规划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的城市道路,在道路建设时应同步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编制管廊规划时应将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给水、热力管线纳入综合管廊;在满足坡度、埋深、间距等竖向条件并与管廊建设方案相匹配的前提下,鼓励将排水(重力)管线纳入综合管廊;综合考虑技术、经济、安全等条件,将燃气管道纳入综合管廊并在独立舱室内敷设。
《实施意见》规定,已建成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该区域内符合技术条件的所有管线必须入廊,该区域管廊以外的其它位置新建管线的,市城乡规划部门不予规划许可审批,市建设主管部门不予组织管线会签和施工许可审批,市城市管理部门不予挖掘道路许可审批。正在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既有地下管线、架空线缆要根据管廊建设进度,结合管线改造、升级,有计划地移至管廊或废除。列入年度管廊建设计划的区域,除抢险工程外,管线改造建设应与管廊建设同步;确因供应保障需要及时建设的,在不影响管廊建设的情况下,应采取临时过渡措施,在管廊建成后自行拆除并迁入管廊。此外,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入廊管线单位应向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交纳管廊有偿使用费。有偿使用费包括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在地下综合管廊运营初期,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不能通过收费弥补成本的,市政府视情况给予必要的财政补贴。对因管廊建设需要动迁的地下管线和其它架空线缆应同步入廊,对管廊建设不需动迁的其他既有地下管线,管线单位于管廊竣工投用前申请入廊并达成协议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优惠。
摘自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