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 服务热线:13862067547
  • 电子邮箱:szjpjc@163.com
  • 公司地址:苏州市碧凤坊19号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供水、燃气、公共交通等行业服务公开内容的通知

苏建城〔2004〕258号  2004年7月19日
各省辖市建设局(委)、市政公用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

   城市的供水、燃气、公共交通等行业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加强城市市政公用各行业作风建设,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服务,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苏办发〔2004〕13号)和我厅《江苏省城市市政公用政务公开实施意见(试行)》(苏建城〔2004〕56号),我们进一步深化制定了《江苏省城市供水行业服务公开内容》、《江苏省城市燃气行业服务公开内容》和《江苏省城市公共交通行业服务公开内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请省辖市建设局(委)、市政公用局及相关市交通局、水务局将本地贯彻执行情况于10月底前书面报我厅城市建设与管理处。年底前,我厅将组织市政公用行业服务公开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通报全省。

附件1:

   江苏省城市供水行业服务公开内容


   一、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建设局、市政公用局、水务局、供节水管理处)要按照依法行政原则,重点公开如下内容:

   1.产品质量的监督。按照《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要求,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管网水定期监测;对城市按规定设置的测压点压力进行抽查,并在媒体公告水质、水压检测结果。如水质和水压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责令企业及时整改。

   2.服务质量的监督。监督供水企业对外服务相关承诺的服务质量,结合行风评议等活动进行抽检,并对结果进行通报,对服务质量有问题的企业要及时督促予以纠正。

   3.城市供水安全监督。对城市供水企业安全生产和供水水质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要及时督促企业整改,确保安全供水。

   4.首问负责制。公布业务受理电话,明确规定初始接到行政管理相对人或市民的来信、来电、来访的供水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为责任人。属于责任人本职范围内的工作,必须认真负责,做好办理和答复工作;不能当场办理和答复的,应告知办理和答复时限。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必须告知经办部门和联系电话。对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和必须及时办理的事,责任人应立即告知有关人员,不得拖延。

   5.投诉处理。对群众投诉和事关群众利益、安全的反映,一般情况应在3个工作日内处理和答复;特殊情况可适当延期,一般不得超过15工作日,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人。

   二、供水企业要按照规范经营、文明服务原则,重点公开如下内容:

   1.申请受理、办理。用户提出接水、抄表到户改造等业务申请,各项手续齐全的,应立即登记,并及时转办勘察设计;完成查勘后,符合条件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设计;具备施工条件的,用户缴费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

   2.维修服务。发生突发性爆管,接报后及时到达现场。DN300以下的管道24小时内修复通水,DN300—DN800管道在36小时内修复通水,DN800及以上管道在48小时内修复通水。修复期间,启动应急供水方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

   3.抄表收费。查抄水表及时、到位,按规定标准计价收费,抄表单设法告知用户;委托银行代收水费,方便用户缴费;用户在规定时间内未缴纳费用的,企业应及时提醒用户缴费;对用户提出的抄收咨询,及时答复;用户投诉,2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居民用户当月抄表数有明显异常的,要及时通知用户。

   4.停水预告。遇有特殊情况必须停水或降压供水时,及时通知用户。计划性停水,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超过12小时的计划停水或降压供水,提前48小时通知用户。通知可选用直接送达、张贴通知书、广播、电视、报纸等一种或多种形式发布。

   5.施工现场。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履行施工合同,施工现场应按规定围栏作业,悬挂夜间警戒灯和告示牌。施工结束后,一般工程3个工作日内、较大工程7个工作日内做到工完、场清、料净,并及时联系相关单位修复路面。

   6.热线服务。公告热线电话,24小时值班,用户咨询做到有问必答;对用户来电反映的服务类、报修类、投诉类等各类用水、接水方面的问题,及时流转到内部相关部门处理,并督促办结,将处理结果反馈到用户。

   7.首问负责制。建立首问负责制,解答咨询或受理投诉的责任人应对单位或群众的咨询、投诉负责到底。责任人应热情接待并认真负责地做好答复解释或处理工作,不得推诿、扯皮或延误。能立即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立即答复的,一般情况在3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答复咨询(投诉)人,特殊情况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8.投诉处理。公告用户投诉电话,企业对用户的投诉,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1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非本企业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完毕的,应向投诉者作出解释。如投诉人对企业处理仍不满意的,可继续向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附件2:

江苏省城市燃气行业服务公开内容
   一、城市燃气主管部门(建设局、市政公用局、燃气管理处)要按照依法行政原则,重点公开如下内容:

   1.产品质量的监督。督促企业严格按照国家燃气气质标准生产燃气,并定期检测分析燃气产品质量,及时对外公告。对气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要责令企业及时整改。

   2.服务质量的监督。监督燃气企业的服务行为,定期考核企业服务公开内容的执行情况,对服务质量存在问题的企业要及时加以纠正。

   3.燃气市场的价格监管。定期公告燃气销售价格,特别是液化气市场的中准价格和管道燃气商业用户、工业用户的指导价格,并对燃气企业销售价格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政府核定价格范围,随意提价或者降价,扰乱燃气经营市场的行为,要及时督促整改。

   4.燃气市场的安全监管。定期检查燃气企业的安全运行状况,发现安全隐患的,要及时督促企业整改,确保燃气生产安全。

   5.首问负责制。公布业务受理电话,明确规定初始接到行政管理相对人或市民的来信、来电、来访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属于责任人本职范围内的工作,必须认真负责,做好办理和答复工作;不能当场办理和答复的,应告知办理和答复时限。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必须告知经办部门和联系电话。对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和必须及时办理的事,首问责任人应立即告知有关人员,不得拖延。

   6.投诉处理。对群众的投诉和事关群众利益、安全的反映,一般情况应在3个工作日内处理和答复,特殊情况可适当延期,但应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或来电来访的市民。

   二、燃气企业要按照规范经营、文明服务原则,重点公开如下内容:

   1.管道燃气用户的申请受理。企业受理工业、商业、居民等用户用气申请,7个工作日内勘察现场后答复用户;符合接气条件的,20个工作日完成设计;具备施工条件的,用户缴费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施工结束7个工作日内组织综合验收并交付使用。

   2.安装维修服务。燃气故障接报电话实行24小时值守制度;燃气表、灶具等室内故障,24小时内检修完毕;管道泄漏等紧急抢修,接报警电话后1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迁、改、拆等安装服务,符合条件的,在接到书面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3.抄表收费。查抄表及时、到位,抄表收费单要及时告知用户,按规定标准计价收费;实行全年无假日收费制度,代收费委托银行办理,方便用户缴费;用户在规定时间内未缴纳费用的,企业应以电话告知或者发催交单的方式及时提醒用户缴费。对用户提出的抄收咨询,及时答复,用户投诉,2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4.停气预告。因维修或其他工程施工须暂停或降压供气,应提前24小时在新闻媒体上或其它方式发布停气或降压供气通知(紧急事故除外),并在12小时内恢复燃气正常供应(紧急事故除外)。

   5.施工现场。地下燃气管道施工现场应按规定实行围栏施工,设置警示牌和夜晚警示灯。施工结束后,一般工程3个工作日内、较大工程7个工作日内料净场清,并及时联系相关单位修复路面。

   6.液化气供应。灌装重量误差执行国家规定标准,供应的液化气瓶做到安全无泄漏,不合格瓶、超期瓶保证不出站。用户要求预约送气上门服务的,保证4小时内送达。

   7.热线服务。为方便用户咨询、预约拆、改、迁燃气设施及液化气送气服务和故障报修服务,企业应开通24小时用户服务热线,热线电话号码通过收缴费通知单发放的方式或其他方式告知用户。用户咨询做到有问必答,预约服务、故障报修、投诉等电话记录完整,并及时流转到企业内部相关部门实施,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用户。

   8.首问负责制。建立首问负责制,首问责任人对用户的咨询、投拆,不论是否本职范围内的事情,都必须热情主动接待、受理,不得推诿。属于本职范围内的工作,能立即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立即答复的,一般情况在3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答复咨询(投诉)人,特殊情况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不属于本职范围内的电话咨询或者投诉,一时无法解决或者解答<